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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頭照
男寶寶 jieh 《騎士團團長》
文章: 6875
v3.8.8

出租正版DVD 光碟之法律爭議

台灣法律網

其實我也以為不能把DVD拿出來出租,因為被〝公開播放〞的這個名詞給騙了。

主張提出告訴的一方引用了:著作權法第92條(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)。

但是法院判定無罪的理由是:「權利耗盡理論」(The Exhaustion Doctrine)或稱「第一次銷售原則」(The First Sale Doctrine) 。以這個案例來說,著作者已經將重製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,不論有償或無償,該著作財產權人在著作權法上所保護之出租權即已耗盡,而歸重製物所有人享有,因此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出租權。

以上的結論就是,我去家樂福買的原版DVD想跟我借的請拿錢來跟我租吧!

不過最近忘了在哪看到的文章,如果你在營業場所開電視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?

這個話題就是之前曾經有音樂業者想對賣場收播放費的爭議,音樂業者的主張沒有錯,因為營業場所以〝拉線或擴張設備〞的方式將音樂或廣播放在其營業場所營造氣氛,這樣就是要付費的。

不過音樂業者自以為找到賺錢的機會,可是後來大家看到的是甚麼結果呢?賣場開始撥放自己的廣告內容,不再放廣播甚至歌手的音樂。而音樂業者不但沒賺頭,甚至免費打歌的廣告機會都沒了,啊哈哈哈哈!

回過頭來說,如果你在營業場所開電視或者把收音機打開,是否觸犯〝公開播放〞的法律呢?我記得那篇文章的論點是你並沒有〝拉線或擴張設備〞,所以是不違反著作權法的。

想想不是嗎?如果這樣就違法了,那你在賣場或捷運上面MP3開得很大聲不就要罰錢了!再回頭去看自購的原版DVD出租權的案例,這樣漫畫書小說出租店的老闆可能都要抓去關了!因為數量龐大實在賠不起盜版的賠償費啦~~~

真的很有趣,如果沒有這個案例亂一亂,我還真的以為我買回家的DVD要把窗簾拉上,不然有鄰居從外面看到我就慘了!

不過軟體CD就沒這麼單純囉~可別亂引用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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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09/2/24 上午 12:49:49]   [返迴此篇文章頂端 ]  回到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