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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ieh
《騎士團團長》
文章: 6897
v3.8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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駕車肇事,自保為先!
台灣法律網
我覺得文章中提到的三點很重要,切勿因為不好意思就不處理,事後如果真的遇到詐騙集團,那就倒大楣了!
-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。
-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。
-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,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並到警局備案,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。
| 以下擷取自原文 網路上說這是一件真實的事例:有一位林姓小姐,在騎機車途中,路旁突然衝出一個行人,林小姐來不及煞車而撞上那個人,因此發生小小的車禍,被撞的人並沒有大礙,當場表示沒有關係,拍拍屁股就走了!
林小姐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,沒有再放在心裡。其實對方已經暗地裡將林小姐的車牌號碼、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都記下來,然後持著驗傷單向警方報案,指控駕這輛車牌號碼的人「駕車肇事逃逸」。
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查出了駕車的人是林小姐,因此通知她到案說明,自稱被撞的人提出賠償新臺幣三十萬元的條件,林小姐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沒有將對方撞傷,或者雙方已經私下和解的任何證明…,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,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就以十萬元與對方和解了事。
這位好心人士針對這事件說: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,以為對方說沒有關係就真的沒有關係。不知這是製造假車禍的騙局,遇到這類情況,建議要記住下列三點: 1.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。 2.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。 3.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,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並到警局備案,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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